袁艳律师亲办案例
反败为胜的合同纠纷
来源:袁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9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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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,来找我的是朝阳一家公司的项目经理。他面临的难题是:他们作为建筑材料供货商,为一个建筑商A公司供了一批货,交了货却没有收到货款,自己催了几次无果后,找到了我寻求帮助。
我看了看现有的材料:一份供销合同,合同相对方居然是A公司第八分公司,落款的公章是A公司某项目合作部,负责人为张某;数十份货物签收单,没有公章,仅有李某个人的签名;当即我的判断就是仅有这两组证据是不能够打赢这场官司的。
于是我开始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。我并没有马上起草诉状,而是请这位有过催债经历的项目经理带我去施工现场及A公司。我们先来到了A公司,表明了来意,A公司接待我们的负责人表示单位没有这个公章,也没有张某这个人,但是他去电分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当初确实有人来联系挂靠事宜,但最终没有谈成,建议我们按照诈骗罪报案处理。随后我们又去了施工现场,可现场只剩了一个人留守,其余的都已经遣散了。在与其攀谈的过程中了解到,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确实是张某,不过张某没有资质,所以四处挂靠,项目初期曾经接触过A公司,而李某是张某的外甥,也在这里工作过。
了解完事实情况后,我来到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,通过政务公开的形式查询到了这个楼盘的承建单位为B公司,历经层层困难查到了张某和李某的身份信息。至此,责任主体已经确定,张某作为第一被告,李某作为第二被告,A公司作为第三被告,B公司作为第四被告被起诉到了基层法院。后我又辗转拿到了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,这作为最有利的证据奠定了胜利的基石。在庭审中,张某最初是失口否认事实,但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节节败退,最终也承认了确实由李某如数收取了货物。
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,判由B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,后在执行阶段,我又成功的执行回了货款及相应的利息,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我当事人的权益。
刚接手这个案子,确实觉得相当棘手,这几乎是不可能追回的款项,仅凭这份合同就已经判定了败局,几经周折找到了张某,张某也是十分嚣张,认为我们必输无疑,但我始终相信事实就是事实,只要经过努力,我就会还事实一个真相,帮当事人争取到正当的权益,维护法律的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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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袁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1*********5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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